2019年3月,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傅某在其租住的某市永兴巷内,利用微信,虚构李志杰的身份,欺骗被害人陈某谎称可以帮助其通过赌博网站以投注抽奖方式获取大奖,诱使陈某登录二人提供的某网站并充值。2019年3月4日至3月16日,陈某登录上述网站并先后六次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人民币8万余元打入付某某、傅某指定账户,随即付某某、傅某二人至两家银行分4次将上述钱款全部取出。后陈某发现网站关闭无法登录,遂报警。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傅某的家人代其退出1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2.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傅某系由付某纠集参与诈骗活动,且付某提供食宿及聊天手机,所骗款项也由付某支配。3.傅某家庭条件困难,自愿积极退赔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傅某从轻处罚。庭审中,法院采纳律师部分意见,认定其后期供述及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