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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支付定金需谨慎

TIME:2020-10-28 11:41 | VIEWS:
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销售人员多次电话原告告知售房信息并邀请原告看房。2016年3月3日,原告去被告现场看房,销售人员告知系争房屋面积为183.33平米、系商住两用房及使用年限,并对房屋坐落、配套设施及环境优势情况进行了介绍。与周边楼盘比较下来,原告决定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对房屋面积及价款支付达成初步意见。当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一、乙方预订青浦区××镇254号1-2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77.26平方米;二、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14,372.99元,房屋总房价为2,635,000元;三、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100,000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四、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5天,乙方于2016年3月8日前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五、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六、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收取的定金: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八、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定金10万元。
3日当晚,原告在阅看定金合同时发现合同载明面积与售楼人员告知面积有出入,故在3月7日上午,原告到被告处拟签订预售合同时与销售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要求被告出具系争房屋面积为183.33平米的保证书。被告解释因电脑出错导致定金合同上载明的面积有误,房屋面积应该为183.33平米,并告知原告还要另缴纳10万元团购费,才可以享受到定金合同约定的价格,原告表示不予认可,从而导致双方就房屋面积及房款发生争议而未能签订预售合同。当天下午,原告至青浦区房产交易中心调取系争房屋产权信息,发现房屋面积确为183.33平米,但房屋上存在抵押。后经咨询,原告认为房屋购买存在较大风险,不宜购买,故联系被告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称会向公司反映,但一直没有答复。3月9日告知被告销售人员不再购买系争房屋。被告在定金合同签订之前未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存在抵押,原告通过产调才发现上述事实,被告违反了定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系争定金合同的诉请没有异议,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但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请不予认可。
律师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定金合同》约定,原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10万元并于2016年3月8日前至被告处协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应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存在抵押等产权状况并与原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告知原告系争房屋存在抵押状况,显属违约,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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