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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规定,行政诉讼获支持

TIME:2020-10-28 13:13 | VIEWS:
2011年11月23日,蔡某等三人联名举报某公司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原××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12月7日向某公司下发了《××市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2013年6月14日,市社保中心向某公司下发《××市社会保险稽核结果告知书》,告知其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少报社保缴费基数13945.77万元,涉及补缴人员679人。2013年9月30日,市社保中心向该公司下发了《××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其补缴2002年1月至2010年6月间少报缴费基数10676.22元。2013年11月11日,蔡某签收了《关于蔡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当日,蔡某向市社保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份,要求公开“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如何奖,数额多少”等10条信息。同年11月26日,市社保中心以电话形式答复蔡某,告知其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法,认为其他9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不属于公开范围”。2013年12月5日,蔡某将上述10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市社保中心,再次要求公开“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等10条信息,并且明确所需信息的指定公开方式为纸面。2013年12月26日,蔡某等不服市社保中心不答复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2月2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蔡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蔡某对此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蔡某撤回要求撤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2年11月22日,市社保中心成立,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的职能编制、人员整建制划入市社保中心。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市社保中心不同意公开《××市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电话中告知蔡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不属于公开范围”。该告知未采用蔡某要求的纸面形式,且未说明具体的理由,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