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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受保护,买卖个人信息获利行不通

TIME:2020-10-28 10:44 | VIEWS:


2008年至2015年6、7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工作中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喻某某通过网络QQ信息群同他人以相互交换的方式,又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储存于自己电脑中,信息总容量约150G。2015年中,被告人喻某某从房产中介公司辞职后,通过QQ群、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非法牟利。
喻某某部分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被告人喻某某将89,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与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保险业务。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三次将3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576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惠某,被告人惠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自己公司业务。3、2016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将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曹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旅游卡业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曹某、石某、胡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法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惠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惠某获取公民信息只是为了推销,主观恶性不深,获取名单后没有进一步扩散,没有非法获利,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要求对被告人惠某宣告无罪。
律师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惠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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