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近几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8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曾于2019年2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9年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9年2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距离上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未满一年。且原告亦未能提交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