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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诉讼时效问题的

TIME:2020-10-28 10:48 | VIEWS:
2007年1月15日,熊某向马某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向马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某人民币计贰拾万元正,利息不计。因熊某未偿还借款,马某于2008年2月22日以熊某为被告向江苏某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马某申请对周某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进行保全。该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熊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某借款200000元,并由熊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000余元。该判决书于2008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熊某未按判决履行,马某于2008年7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于2008年7月28日对周某作了调查笔录,周某在调查中表示“欠他的钱我们不是说不还的。但现在我们现在没有钱还债”。后因马某与熊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院于2008年11月21日执行结案。
周某与熊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所有一切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和女方无关;位于某市住房产权归女方所有。
2009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熊某多次因吸毒被某市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0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熊某欠付马某的款项是否为熊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马某所主张的案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借款发生在2007年,熊某吸毒被行政拘留最早是在2009年,不足以证明熊某借款用于吸毒,周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熊某用于吸毒,因此该款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执行结案,从该日起马某享有的对周某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马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周某主张权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2008年11月21日之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马某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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