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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

TIME:2020-10-28 10:37 | VIEWS:
2019年3月8日21时27分许,被告李某驾驶牌号为浙C9XXXX轿车在某高速东侧分岔路口处,与原告行走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某市医院救治。本起事故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经治疗好转后,经伤残鉴定,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护理期30日。经查,被告李某驾驶事故车辆系邵某所有,且上述事故车辆在被告平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综上,被告李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被告平保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是行人,根据国家规定高速上禁止行人行走。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是其向邵某借用的。
被告平保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无异议,对于责任认定同被告李某。肇事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购买10万元,购买不计免赔),事故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赔偿。根据保险规定,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其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理赔。从商业险保单上看,其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关保险免赔的事项,被告李某是网上购买的保险,电子保单包括了保险条款,也提示了被保险人应该详细阅读对应保险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免责和赔偿处理,故其公司认为目前情况不符合商业险赔偿的条件,其公司不同意在商业险内赔偿。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经委托,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陆某外伤致肋骨骨折12根,评定为XXX伤残;伤后酌情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另查明,事发时浙C9XXXX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被告李某于2019年2月27日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该车在事发后进行了补检验。浙C9XXXX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在平保公司处投保,该车商业险也在该公司投保,保额为1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表述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恰当,被告提出的异议缺乏实质性依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应作为确定本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二、被告平保公司以车辆未经检验为由是否能够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被告平保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及《投保告知单》上投保人签字处的签名非被告李某所书写,现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平保公司向李某尽到了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此外,肇事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9年1月,被告李某向平保公司购买保险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被告平保公司在李某投保时应对投保车辆进行核保,其应当知晓该车辆未经年检,但仍然同意承保,现发生保险事故,其应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综上,被告平保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原告损失先由平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及在商业险范围按责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按责承担。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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