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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坠落侵权,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TIME:2020-10-28 15:02 | VIEWS:
2014年1月4日中午,符某某在某市海府路XX号的小区门口附近行走时,被该院路边椰子树上落下的椰子砸中。当天13时10分,符某某被送至省人民医院龙华门诊部急诊。当时的初步诊断是头外伤、脑震荡、左肘外伤。符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居住在某市海府路XX号的小区。符某某向后勤服务公司交纳综合管理费,并由后勤服务公司出具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海府路XX号的小区内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由案外人××服务中心与另一案外人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由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包负责。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项目为小区内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绿化服务、水电维修、电房值班及其它专项服务,其中绿化管理服务包括草坪、绿篱、花木、椰子树的养护、修剪。
 
维哲律师认为,一、关于后勤服务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本案后勤服务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并以其名义出具发票,即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故后勤服务公司对该大院公共区域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后勤服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托人已及时履行了清理椰子挂果的义务及后勤服务公司已履行及时监督督促受托人履行职责的义务。后勤服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符某某被后勤服务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椰子树落下的果实砸中受伤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后勤服务公司应对符某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符某某行走时,应对周围环境保持一定注意义务,避免从挂果的椰子树底下经过。因此,符某某的受伤与其不够谨慎亦有相当关系。因此,在双方过错大小的比较上,后勤服务公司的过错相对较大。
二、关于后勤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和数额问题。1、医疗费。符某某提交了省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门票据、住院费用单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后勤服务公司虽对上述费用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证予以证实。而符某某主张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1应确认为其个人损失亦不予采纳。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交通费。符某某虽未提供相关的票据证实其交通费损失,但符某某在治疗期间,必然产生交通费用。5、残疾赔偿金。经鉴定,符某某属八级伤残,其出生于1947年10月4日,属城镇居民,按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87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88153.2元(24487元/年×30%×(20-8)年]。6、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后勤服务公司具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符某某被落下的椰子砸中受伤致残,精神经历了较大的痛苦,并且不排除对符某某今后生活的潜在影响,综合符某某的情况、后勤服务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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